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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原创 2024-11-07 16:36:48 次阅读

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年收入低于规定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北京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旨在确保有限的住房资源能够公平合理地分配给真正需要的市民。以下是申请北京经济适用房所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北京市城镇户籍,且户籍取得时间需满3年。申请人年龄需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需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来说,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需在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的年收入需在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的年收入需在13万元(含)以下。

北京经济适用房政策还规定了已购经济适用房家庭的出售条件。若家庭获得契税完税凭据或房子所有权证未满五年,不得按市场价上市出售。若确需出售,产权人需向户口所在地区县房保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房保证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法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必须已办理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并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房保证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已购经济适用房家庭若按原价出售房屋,需遵循以下程序: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地区县房保证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区县房保证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法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区县房保证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并出具相关证明。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房保证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房”字样。

区县房保证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房的程序包括:产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区县房保证管理部门审核资料并入户检查,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区县房保证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并支付购房款。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房保证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房”字样。

区县房保证管理部门回购的房屋将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购周转资金由各区县财政统筹安排。

已购经济适用房家庭获得契税完税凭据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地区县房保证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若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情况基本类似的普通商品房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则按指导价核算价差。买卖双方对指导价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房后,获得商品房产权。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情况基本类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获得商品房产权。

以上信息来源于施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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