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最大的官职是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行政官员,负责领导特区政府,执行基本法和中央政府的指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行政职位是行政长官,这一职位不仅代表着香港特别行政区,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负责。自1997年7月1日起,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位也随之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政长官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行政长官的职责广泛,涵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法律执行、政策制定、官员任命等多个方面,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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