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属于损益类科目,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因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造成的损失。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记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设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并在“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中按资产减值损失的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资产减值损失=资产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金额。企业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时,表明资产发生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帐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资产减值损失主要涉及企业非流动资产,具体包括: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商誉;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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