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两事物之间因果关系成立的条件是:1.在发生顺序上,因在前,果在后(temporal order)2.它们之间有关联(association)或者说共变(co-variation)的关系3.必须排除其他可能用于解释结果的因素(elimination of spuriousness)。
先说时间顺序。假如我们认为两事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现在需要确定孰是因,孰是果。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发生在先的事物才可能是因,时光倒逆只是幻想。时间先后顺序说不清而无法断定孰是因孰是果的,两者有可能互为因果。如贫困与多生多育的关系。多生多育也许是贫困的原因,然而后者未尝不是前者的原因。因为穷,所以想多生一些孩子以增加劳力、摆脱困境。
时间顺序是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把凡是发生在先的就作为因,显然大谬不然。如我在屋子里打了个喷嚏,外面紧跟着就响了个雷。能说我的喷嚏引起了打雷吗?不能。有个男的骑车摔骨折了,一查原来是家里前一天未给供奉的菩萨烧香。这未免荒谬。
尽管如此,仍然有不少人错把时间顺序当作因果关系成立唯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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