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四级调研员分别对应正常科级、调研员级、副科级、副调研员级。理论上可晋升为4级调查员:其中2年晋升1级主任科员,四年后晋升四级调研员,其中四级最高。
一级调研员属于县处级级别。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2019年3月印发),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调研员过去是一个非领导职位,副调研员相当于副科级,调研员相当于科级,但其级别分别比副科级和科级低一半。新公务员法实施后,原非领导职务的1-4级调查员相当于正常科级、调研员级、副科级、副调研员级。因此,四级调研员相当于原副调查员。而新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在副调研员变更时,也直接变更为四级调研员。如果担任主任4年以上,理论上可晋升为4级调查员:其中2年晋升1级主任科员,四年后晋升四级调研员。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也受到单位数量的限制。
1、中央机关一级、二级检查员人数不得超过综合管理岗位总数的12%。其中,部级单位一级检查员不超过一、二级检查员总人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检查员不超过一、二级检查员总人数的20%;一般管理岗位不超过一级至四级科研人员总人数的65%。
2、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检查员人数不得超过机关综合管理岗位总数的5%,一级检查员人数不得超过一级、二级检查员人数的30%;一般管理岗位的聘任人数不得超过科研人员总数的45%(一级至四级)。
3、副省级市级机关一、二级检查员不得超过机关综合管理岗位总数的2%,一级检查员不得超过一、二级检查员总数的30%;科研人员的数量从第一层到第四级别不得超过总数的43%综合管理职位的机构,和第一级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总数的20%的研究人员从第一层到第四个层次。
4、市(地、州、盟)、直辖市各区领导的督察员级别不超过领导岗位总数的15%。市(地、州、盟)、市辖区机关的二级督察人数不得超过该机关一般管理岗位总数的1%。
科研人员的数量从第一层到第四级别不得超过总数的20%综合管理职位的机构,其中科研人员的数量从第一级和第二级不得超过总数的40%的研究人员从第一层到第四层,第一、二级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第一、二级科研人员总人数的50%。
主要部分的数量从第一层到第四级别不得超过总数的60%的一般管理职位的器官,和主要部分的数量从第一级和第二级不得超过总数的50%的首席部分从第一层到第四个层次。
5、副省级市区领导一级、二级检查员不得超过领导岗位的15%,一级检查员不得超过一、二级检查员总人数的40%;副省级城市区机关一级调查员以下岗位数量按第4项规定执行。
6、县(市、区、旗)领导的二级检查员不得超过领导人数的10%,一级、二级检查员不得超过领导人数的20%。县(市、区、旗)、乡级机关二级调查员人数不得超过机关综合管理岗位总数的2%。
三级、四级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综合管理岗位总数的10%,三级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三级、四级科研人员总数的40%。主要部分的数量从第一层到第四级别不得超过总数的60%的一般管理职位的器官,和主要部分的数量从第一级和第二级不得超过总数的50%的首席部分从第一层到第四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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