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需掌握建筑法要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遵守法规标准,合理组织施工,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工人权益。
建筑法中关于施工许可的规定是一级建造师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施工许可制度是确保建筑工程合法、合规进行的关键环节,涉及到工程的报建登记、施工许可证的申领以及相关法律后果。以下是施工许可制度的核心要点:
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
建设工程在立项批准后、发包前,建设单位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未完成报建登记的工程不得发包或签订工程合同。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的工程不得开工。根据《建筑法》第7条,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小型工程除外。
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第8条明确了申请施工许可证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具备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落实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这些条件,增加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委托监理、到位资金证明等要求。
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应在3个月内开工,若无法按期开工需申请延期,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超过延期时限未开工的,施工许可证将自行废止。若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建设单位需在1个月内报告发证机关,并做好维护管理。恢复施工时,需报告发证机关,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需核验施工许可证。对于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若无法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应及时报告批准机关,超过6个月未开工的需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掌握这些施工许可的要点,对于一级建造师来说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基础,也是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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