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护理
指征:
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4、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护理要求:
1、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5、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二级护理
指征:
1、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2、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护理要求:
1、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5、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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