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厦条约》主要内容是1844年中美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规定美国享有领事裁判权、最惠国待遇等特权。该条约签订于鸦片战争后,中国被迫开放门户的历史背景下,反映了当时中国在外交上的弱势地位。
《望厦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个重要的不平等条约,它不仅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发展,还严重侵犯了中国的司法和领海权。以下是该条约的主要内容和签订的历史背景。
《望厦条约》的签订涉及到多个方面,其中包括:
协定关税:条约规定中国在变更税率时必须与美国领事官员协商,这进一步扩大了《南京条约》中“协定关税”的范围,对中国的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害。
税收平等:条约规定美国在中国贸易的民人所纳的出口、入口货物税饷,应与其他国家持平,不得多于其他国家。同时,所有规费被革除,海关胥役不得需索,否则中国将依法治罪。
领事裁判权:条约扩大了领事裁判权的范围,规定中国国民与美国国民之间的诉讼事件由美国领事官员审讯,按照美国法律与惯例处理。
领海权侵犯:美国兵船可以自由到中国港口“巡查贸易”,清朝港口官员必须友好接待,而停泊在中国的美国商船则不受清朝统辖。
修约条款:条约规定12年后可以“修约”,并规定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即中国若给予其他国家优惠,美国也应享有同等待遇。
《南京条约》签订后,美国总统约翰·泰勒于1842年12月要求国会派遣代表来华商谈新的经济关系。1843年5月,美国政府派遣顾盛为特使来华,目的是要求中国给予美国与英国同等的通商条件。1844年2月,顾盛抵达澳门,并于6月18日在望厦村与清钦差大臣、两广总督耆英进行会谈。在谈判过程中,美方采取软硬兼施的策略,最终迫使耆英接受了美方拟定的条约草案。7月3日,双方正式签订了《中美五口通商章程》和《海关税则》。
剥夺关税自主权:条约规定中国日后要修订关税率必须与美国领事官员协商,美国据此取得了参与确定中国关税的特权。
扩大领事裁判权:条约规定中国国民与美国国民之间的诉讼事件由美国领事官员审讯,按照美国法律与惯例处理,严重侵犯了中国的司法权。
侵犯领海权:条约给予美国兵舰到各通商口岸“巡查贸易”的特权,中国官员无权管辖,侵犯了中国的领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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